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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解读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细则(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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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解读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细则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行业学(协)会和专家参与的中医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度,促进中医医院加强内涵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统筹利用全社会的中医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中医医疗体系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医院评审是指中医医院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中医医院基本标准和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 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中医医院评审组织是指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医医院评审技术性工作的专门机构。评审组织可以由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是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 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均应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第四条 中医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中医特色、中医疗效、安全、服务、管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 各级各类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 定。

第六条 中医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周期性评审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 通过中医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中医疗效显著、服务功能完善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对中医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分级管理。

第二章 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中医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抽验、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的中医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 三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初评,重点对《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综合服务功能”部分内容进行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三级中医医院的复评与审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与领导,重点对《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内容进行评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与领导,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 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负责以下事项:

(一)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评审的技术性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二)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参与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参与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三)完成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组建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由中医药管理部门选聘。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举办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作流程、专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章 评审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评审周期为四年。

第十七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制订评审计划,并报上级中 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评审计划包括:

(一)本参加评审的中医医院名册;

(二)本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三)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向有评审权的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一)医院评审申请书

(二)医院自评报告

(三)评审周期内接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四)评审周期内各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信息及其他反映中医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等的数据信息;

(五)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医医院在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应当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工作

第十九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医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

第二十二条

新建中医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医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评审组织接到通知后,应当从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中医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医院也可向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评审专家的回避由中医药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周期性评审的主要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评审申请材料

(二)不定期重点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

(三)中医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四)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符合情况;

(五)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第二十六条 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小组长签字后提交给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评价结果;

(三)被评审中医医院的总分及评审结论建议;

(四)被评审中医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中医药管理部门。

评审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具体程序由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组织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二十九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收到三级中医医院初评报告审核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组织专家进行复评并作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评审周期内,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中医医院的中医特色、中医疗效、中医专科建设等进行不定期重点评价。

不定期重点评价的具体内容与办法由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三十一条 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第三十二条 三级甲等、乙等中医医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其他甲等、乙等中医医院,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中医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再次评审不合格的中医医院,由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 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中医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中医医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评审结论的决定。第三十七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中医医院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将中医医院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布。

第三十九条 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提前评审:

(一)因医院地址、所有制形式、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事项改变而变更登记的;

(二)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公正、公平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公信力。

第四十一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计划、评审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第四十二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评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中医药管理部门、评审组织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

(一)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

(二)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审专家工作的;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

(三)借评审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的;

(四)存在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的;

(五)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和标识:

(一)医院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评审工作的;

(四)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

(五)未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前申请评审的;

(六)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中医医院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评审的中医医院名单、评价结论、评审工作总结及本评审工作计划报送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解读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细则篇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

版)》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8〕16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科学、准确、客观评价中医医院,促进中医医院坚持以中医为主,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医疗服务,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局组织对《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以下简称《评价指南(2008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评价指南(2008年版)》是建立我国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基础,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是国家医疗质量保障与持续改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价指南(2008年版)》重点适用于三级中医医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评价指南(2008年版)》的基础上,建立本辖区不同级别、不同类别中医医院(含中

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我局。我局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院管理评价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修订《评价指南(2008年版)》,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提高我国中医医疗质量和中医医院管理水平。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

一、医院管理

(一)依法执业

1.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

2.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执业,医院及科室命名规范。

3.聘任和使用具备相应岗位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禁止专业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

4.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实行诊疗技术准入和开展相应手术项目。

5.按照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校验。

6.按照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

1.医院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合理,满足管理工作需要。

2.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并能及时修订完善,职工熟悉本岗位职责及相关规章制度。

3.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科学决策机制,“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建立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院级领导把主要精力用于医院管理工作

4.院、科级领导了解、掌握国家有关医疗卫生和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专门的管理专业知识培训。

5.制定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内容包括中医药继承发展与创新及学科建设、人才梯队建设等,并组织实施。

(三)人力资源管理

1.有适宜的人力资源配置方案,落实岗位职务聘任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和专业结构合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达到规定的比例,医院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和科室领导的任职资格符合规定要求。

2.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考核、评价体系,落实医师考核办法,建立专业技术档案。

3.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和梯队

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中医人才培养,做好老中医经验继承、西医人员学习中医等工作

4.加强中医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建立学科(专科)带头人选拔、培养、使用机制。

5.建立激励和奖惩制度,完善医院奖金分配综合目标考核机制,实行按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工作绩效和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等取酬的分配机制。

(四)应急管理

1.有突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灾害事故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2.承担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3.及时、妥善处理医院突发事件。

4.在应急预案和紧急救援措施中,应保障中医药的充分参与,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五)信息系统

1.医院信息系统符合《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试行)》,满足医院管理和临床工作需要。

2.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和高效,可连续、系统、准确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医院管理、医疗质量控制和中医药特色发挥情况等所需要的信息,能够与其他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中医药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3.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实行信息系统操作权限分级管

理,保障网络安全,保护患者隐私。

(六)财务与价格管理

1.贯彻落实《会计法》、《预算法》、《审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医疗机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等相关规定,只设置一个财务管理部门,合理配备财务人员,统一财务管理,加强预算管理和内部审计,规范费用报销和审批程序,医院、部门、科室无账外账和“小金库”。

2.加强对中医专项经费筹集及使用的管理。

3.建立规范的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4.实行医院成本核算,降低运行成本。控制医院资产负债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增值。

5.无科室出租承包,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不与医疗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6.按照《价格法》等有关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无国家规定之外收费项目,无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

7.执行国家药品、高值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和价格政策规定。

8.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采取价格查询、费用日清等措施,提高收费透明度。

及时答复患者的费用查询,处理价格投诉。

9.费用结算方式便捷。

(七)后勤保障管理

1.有适宜的后勤保障管理组织、规章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后勤保障服务能够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满足医疗服务流程需要。

2.水、电、气、物资供应等后勤保障满足医院运行需要。

3.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为患者提供营养膳食指导,提供营养配餐、治疗饮食和中医食疗服务,满足患者治疗需要,保障饮食卫生安全

4.医疗废物和污水管理和处置符合规定。

5.安全保卫组织健全,制度完善,人员、设备、设施满足要求。

(八)医疗仪器设备管理

1.有适宜的医疗仪器设备管理保障组织、规章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2.建立健全设备、设施论证、招标、采购、保养、维修、更新和应用分析制度。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配置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疗设备。

3.合理配备中医诊疗设备。

4.保障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

备保持待用状态,建立全院应急调配机制。

(九)中医药文化建设

1.医院精神、医院宗旨、医院理念、质量方针等医院价值观念体系中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

2.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富含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

3.建筑风格、内部装潢、诊疗环境、形象识别等医院环境形象建设中体现中医药文化。

4.设立中医药文化建设专项经费,列入医院经费预算,并确保中医药文化建设必需的场地、设备等资源。

(十)院务公开管理

1.建立院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院务公开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2.动员广大职工充分行使民主权力,积极参与院务公开。

3.院务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形式便利、快捷、有效。

二、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

1.建立院、科两级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制,院长为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科主任全面负责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2.完善医疗质量管理职能部门,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全面医疗质量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严格监管记录,定期分析,及时反馈,落实整改。

3.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及医学伦理、药事管理、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管理、输血管理和护理质量管理等委员会(组),定期研究医疗质量管理等相关问题。

(二)全程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制定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

2.定期进行全员医疗质量和安全教育,强化“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训,提高全员医疗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

3.认真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中医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包括外出会诊)、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实行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

4.加强对中医辨证论治水平、理法方药应用水平的检

查、分析、评价,不断提高中医医疗质量,促进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

5.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管理,建立医疗风险防范、控制和追溯机制,按规定报告医疗不良事件,不隐瞒和漏报。

(三)医疗技术管理

1.医疗技术服务与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符合诊疗科目范围,符合医学伦理原则,技术应用保障安全、有效,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技术的操作规程。

2.医疗技术管理符合规定,建立健全医疗技术和人员资质准入、分级管理、监督评价和档案管理制度。

3.建立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对新开展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医疗技术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4.科研项目的医疗技术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按规定审批。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签署知情同意书,保护患者安全

5.继承发扬中医传统诊疗技术,在保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临床诊疗新技术。

6.不应用未经批准或已经淘汰的技术。

(四)重点专科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的具体措施。确定的重点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并保持相对稳定,主要研究课题与重点病种相结合。

2.制定常见病及重点病种的中医药特色诊疗方案,并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不断优化诊疗方案

3.提高重点病种的辨证论治水平,具有独特的中医药诊疗方法和医院中药制剂,中医治疗率达到有关要求。

4.医师队伍结构符合有关规定,重视本专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加强专科学术继承人培养。学术(科)带头人及人才梯队满足专科中医内涵建设需要。

(五)门诊工作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门诊布局合理,方便患者就医。

2.有分诊、导诊服务,落实首诊负责制和科间会诊制度。

3.依据工作量及需求,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落实普通门诊、专科门诊、专家门诊职责,开设的中医药特色专病门诊达到有关要求,提高门诊确诊能力,保障门诊诊疗质量。

4.开展多种形式的门诊诊疗服务,满足患者不同就医需要。

5.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和报告制度。

(六)急诊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急诊科独立设置,布局合理,满足急诊工作需要。

2.急诊专业设置合理,能够提供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医疗服务。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诊疗常规,提高急诊中医药使用率。

3.急诊专业队伍稳定,人员相对固定,医务人员经过急诊专业培训,能够胜任急诊工作;有熟练掌握中医、中西医结合知识与技能的人员指导急诊工作;急诊抢救工作由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主持或指导,不断提高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成功率。

4.急诊设备设施完备,急救设备、药品处于备用状态,急诊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正确使用各种抢救设备,熟练掌握中、西医急诊知识和技能。

5.加强急诊质量全程监控与管理,落实核心制度,尤其是首诊负责制和会诊制度,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提高急诊分诊能力,建立急诊“绿色通道”,科间紧密协作,建立与医院功能任务相适应的重点病种急诊服务流程与规范,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服务。

6.加强急诊留观患者管理,提高需要住院治疗急诊患者的住院率,急诊留观时间平均不超过72小时。

(七)病房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制定并实施常见病及特色病种中医、中西医结合诊

方案,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对主要病种的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不断优化诊疗方案

2.实行患者病情评估制度,遵循诊疗方案制定诊疗计划,并进行定期及实时评估,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和评估结果调整诊疗计划

3.落实三级医师负责制,健全住院患者诊疗过程中的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医疗管理。

4.规范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其他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指南。

5.有危重病人抢救流程,规范三级医师报告和职责,提高抢救成功率;严格并发症和医院感染事件报告制度,不瞒报和漏报。

6.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落实核心制度和规范要求。

7.开展重点病种质量监控管理。

8.实行手术资格准入、分级管理制度和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有创诊疗操作按手术诊疗管理。

9.加强围手术期质量控制,重点是术前讨论、手术适应症、风险评估、术前查对、操作规范、术后观察及并发症的预防与处理、医患沟通制度的落实。

10.麻醉工作程序规范,术前麻醉准备充分,麻醉意外

处理及时,实施规范的麻醉复苏全程观察。

11.采取有效措施,缩短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

(八)重症监护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重症监护病房布局合理,人员、设备、设施配备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科间紧密协作,保障诊疗工作需要。

2.医务人员实行岗位准入管理,强化理论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运用中医药知识技术的能力,提高中医药在重症抢救过程中的参与程度。

3.建立健全重症监护病房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危重患者抢救成功率。

4.严格执行患者入、出重症监护病房标准。

(九)感染性疾病和医院感染管理与持续改进

1.按规定设立感染性疾病科,严格执行门诊患者预检分诊制度。

2.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3.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医院感染管理组织体系。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职责明确。

4.医院的建筑布局、设施和工作流程符合医院感染控

制要求。

5.落实医院感染的病例监测、消毒灭菌监测、必要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和医院感染报告制度。

6.加强对医院感染控制重点部门的管理,包括感染性疾病科、口腔科、手术室、重症监护室、新生儿病房、产房、内窥镜室、血液透析室、导管室、临床检验部门和消毒供应室等。住院、出院、死亡病人的床单位处置符合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

7.加强对医院感染控制重点项目的管理,包括呼吸机相关性肺炎、血管内导管所致血行感染、留置导尿管所致尿路感染、手术部位感染、透析相关感染等。

8.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消毒隔离工作制度、手卫生规范、职业暴露防护制度。

9.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实施严格的清洗、消毒或者灭菌,并进行效果监测。

10.开展耐药菌株监测,指导合理选用抗菌药物。协助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管理。

11.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医院感染控制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保障职工安全

(十)医技科室的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装置安全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工作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2.临床医学检验、病理、医学影像等医技部门提供的专业服务能满足医院的需要,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项目能满足临床需要。

3.检验、检查报告及时、准确、规范,有审核制度。

4.临床检验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实验室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质控,保证质量,同一医院不得重复开展相同的检测项目。

5.临床实验室按照规定开展室内质控、参加室间质评,不得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设备与试剂。没有质控的临床检验项目或科研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

6.病理冰冻切片与石蜡切片的诊断符合率较高。病理切片、蜡块保存符合规定。

7.放射诊疗科室的环境、设备、设施符合环境保护及生物安全防护要求。

8.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技部门服务满意。

(十一)药事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

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医院中药饮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落实药事质量管理规范、考核办法并持续改进。

2.药学部门布局、设施和工作流程合理,管理规范,能为患者提供安全、及时、有效的包含中药饮片、中成药、西药的药学服务。

3.药品供应满足临床需要。建立突发事件药品供应与药事管理机制。

4.药学部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建立临床药师制,临床药师数量合理,负责临床药物遴选、处方审核以及参与查房、会诊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合理用药的监督、指导、评价,开展药物安全性监测,特别是对用药失误、滥用药物的监测,指导医师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为患者提供合理用药的咨询服务。

5.药事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合理,能适应医院业务需要。充分发挥老中药专家的作用,继承中药鉴别与炮制经验。禁止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技术工作

6.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包括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购置、使用与安全保管。

7.加强中药饮片采购的质量管理;严格中药饮片调剂、煎煮、临方炮制及医院中药制剂的质量控制。

8.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

(十二)输血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落实《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和规范。......

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解读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细则篇三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3-01-23 16:46:16 出处:医政司 作者: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下同)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不断提高中医临床疗效和中医医疗质量,深化公立中医医院改革,统筹利用全社会中医医疗资源,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体工作安排,按照《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决定于2013年1月启动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现就2013年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工作总体安排

(一)请各省级和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二级中医医院评审的申报和实施工作。申请评审的中医医院,应符合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相关要求。

(二)原则上各省(区、市)应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因基建等特殊情况需要缓评的,应先向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缓评申请,并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缓评时间截止到2014年6月底前。

(三)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我局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辖区内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二级中医医院数量较多、确因工作需要延长评审时间的,应报我局医政司审核批准。

二、评审专家组组成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从省级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二级中医医院评审专家组,专家全部由被评审中医医院所在地(市)辖区外的专家组成,其中来自二级中医医院的专家人数不低于专家总人数的20%。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根据被评审医院规模大小组建专家组,专家组人员总数为12—14人,其中,对检验、输血、影像和医院感染部分进行检查的专家应由三级医院的专家负责,同时,来自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独立进行检查。专家组成及任务分工见附件。

(二)评审专家组长应由参加过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的省级、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分管中医工作的局(处)长,或三级中医医院院领导担任。临床科室和重点专科等医疗部分的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应至少有两名参加过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的专家。其他部分的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管理、药事、护理至少有一名参加过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的专家。

(三)在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进行评审,并由参加过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的省级、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分管中医工作的局(处)长担任评审专家组长时,应分别增派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院领导担任专家组副组长;或选派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院领导担任评审专家组长。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临床组和专科组4名评审专家中至少应有2人来自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专家原则上由本省(区、市)选派,当本省(区、市)民族医专家力量不足时,可选用外省(区、市)民族医专家。二级专科医院临床组和专科组4名评审专家中至少应有3人为本专科专家。

三、实地评审工作要求

(一)二级中医医院评审专家组应严格按照《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及专家手册进行评审,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指标。

(二)每个专家组评审2—3家医院,每家医院评审时间2天,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评审时间。

(三)2008年8月31日之前中医医院变更为中西医结合医院的,或医院原来有中医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两个名称、只保留中西医结合医院的,按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进行评审。2008年8月31日之后变更的,按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四)中西医结合专科医院按照相应的中医专科医院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五)医院名称中同时含“中医”和“民族医”的,原则上根据排列次序按照相应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例如:医院名称为“中蒙医院”的,按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医院名称为“蒙中医院”的,按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临床科室建设部分进行检查评估时,应分别选择1个民族医科室和1个中医科室进行检查。

(六)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医医院按照相应的评审标准参加评审。

(七)我局将根据各省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工作安排,不定期派人了解各地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工作进展,沟通情况并实地指导。

四、评审结论确定

(一)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小组组长签字后提交给评审组织。评审工作报告经省级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对拟作出二级甲等、二级乙等或二级不合格评审结论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对于评审结论为二级甲等和二级乙等的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我局医政司备案。

(二)确定评审结论的二级中医医院应按照规定悬挂统一的等级标牌,标牌格式及要求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一)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防止走过场,防止弄虚作假,防止违反评审纪律,确保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三级中医医院要在二级中医医院评审中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指导和培训,指导辖区内二级中医医院做好创建工作

(三)我局将对各省开展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如在抽查过程中发现评审情况与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评审情况不符,将组织专家对其辖区内的二级中医医院重新进行评审。

(四)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于2013年2月15日前将本辖区拟参加二级中医医院评审的医院名单和拟申请缓评医院名单报送至我局医政司。

(五)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我局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安排,认真制定本辖区内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方案(包括评审医院、每家医院评审时间、每家医院评审小组组成等),并于评审开始前2周将方案报送至我局中医医院评审办公室备案。

(六)对于已按照要求完成试评工作的二级中医医院,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按照《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对评审结论进行公示并予以公布。

(七)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中医医院评审办公室和医政司联系。

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办公室

沈知彼 田 军 莫用元

联系电话:010—59957796 59957689 59957795 传

真:010—59957684

电子邮箱:yiyuanpingshen010@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邴媛媛 杨荣臣

联系电话:010—59957687 5995768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综合处)

王 瑾 赵文华

联系电话:010—59957686 传 真:010—59957694 电子邮箱:yzszhc@

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解读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细则篇四

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突出特色、提高疗效、促进发展、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统筹利用全社会的中医医疗资源,充分发挥中医医疗体系的整体功能,逐步建立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行业学(协)会和专家参与的中医医院评审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医院评审是指根据中医医院基本标准和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医医院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中医医院评审组织是指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医医院评审技术性工作的专门机构。评审组织可以由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是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 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均应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 中医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中医特色、中医疗效、质量、安全、服务、管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 各级各类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第六条 中医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 通过中医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中医疗效显著、服务功能完善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对中医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分级管理。

第二章 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中医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抽验、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中医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 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负责以下事项:

(一)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评审的技术性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二)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参与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参与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三)完成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组建由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药院校、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由中医药管理部门选聘。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举办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作流程、专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章 评审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评审周期为四年。

第十七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制订评审计划,并报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评审计划包括:

(一)本参加评审的中医医院名册;

(二)本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三)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向有评审权的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一)医院评审申请书

(二)评审周期内接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三)评审周期内各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信息及其他反映中医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等的数据信息;

(四)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医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

第二十二条

新建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新变更为中医类别医院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医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评审组织接到通知后,应当从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其中,组建三级中医医院评审小组时,应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本省(区、市)外的专家,承担“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的评审任务。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中医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医院也可向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评审专家的回避由中医药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周期性评审的主要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评审申请材料

(二)不定期重点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

(三)中医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四)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符合情况。

评审主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监测数据进行评价和对中医医院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查、现场访谈、资料检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等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 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小组长签字后提交给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评价结果;

(三)被评审中医医院的总分及评审结论建议;

(四)被评审中医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中医药管理部门。

评审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具体程序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组织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二十九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评审周期内,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中医医院的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情况与中医专科建设等进行不定期重点评价。

不定期重点评价的具体内容与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中医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各级中医医院的分等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级甲等、乙等中医医院的等级证书及标识的格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中医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再次评审不合格的中医医院,由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医院自动放弃评审的,由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

第三十七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中医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中医医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评审结论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中医医院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将中医医院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公正、公平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公信力。

第四十一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计划、评审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评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中医药管理部门、评审组织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

(一)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

(二)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审专家工作的;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

(三)借评审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的;

(四)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3个月后,中医医院可向中医药管理部门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第四十六条 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和标识:

(一)医院在中医药特色优势、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在评审周期内医院实际情况与评审时有较大出入,核心指标严重不符合要求的;

(三)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

(五)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评审的中医医院名单、评价结论、评审工作总结及本评审工作计划报送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解读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细则篇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中医医院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中医医院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局医政司。

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邴媛媛 杨荣臣

联系电话:010—59957687 59957683 传 真:010—59957684

电子邮箱:yiyuanpingshen010@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突出特色、提高疗效、促进发展、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统筹利用全社会的中医医疗资源,充分发挥中医医疗体系的整体功能,逐步建立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行业学(协)会和专家参与的中医医院评审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医院评审是指根据中医医院基本标准和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医医院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中医医院评审组织是指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医医院评审技术性工作的专门机构。评审组织可以由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是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 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均应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 中医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中医特色、中医疗效、质量、安全、服务、管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

第五条 各级各类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第六条 中医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 通过中医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中医疗效显著、服务功能完善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对中医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分级管理。

第二章 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中医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中医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 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负责以下事项:

(一)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评审的技术性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二)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参与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参与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三)完成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组建由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药院校、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由中医药管理部门选聘。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举办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作流程、专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章 评审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评审周期为四年。

第十七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度制订评审计划,并报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评审计划包括:

(一)本年度参加评审的中医医院名册;

(二)本年度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三)年度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向有评审权的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一)医院评审申请书

(二)评审周期内接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三)评审周期内各年度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信息及其他反映中医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等的数据信息;

(四)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医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

第二十二条 新建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新变更为中医类别医院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满1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医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评审组织接到通知后,应当从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其中,组建三级中医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小组时,应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本省(区、市)外的专家,承担“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的评审任务。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中医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医院也可向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评审专家的回避由中医药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周期性评审的主要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评审申请材料

(二)不定期重点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

(三)中医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四)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符合情况。

评审主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监测数据进行评价和对中医医院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查、现场访谈、资料检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等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 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小组组长签字后提交给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评价结果;

(三)被评审中医医院的总分及评审结论建议;

(四)被评审中医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中医药管理部门。评审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具体程序由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组织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二十九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对拟作出三级乙等(含三级乙等)以下等级评审结论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拟作出三级甲等中医医院评审结论的,应将评审报告、打分汇总表、核心指标检查记录表等材料复印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作出三级甲等的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评审周期内,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中医医院的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情况与中医专科建设等进行不定期重点评价。

不定期重点评价的具体内容与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中医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各级中医医院的分等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级甲等、乙等中医医院的等级证书及标识的格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中医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再次评审不合格的中医医院,由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医院自动放弃评审的,视为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由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

第三十七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中医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中医医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评审结论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中医医院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将中医医院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公正、公平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公信力。

第四十一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计划、评审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评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中医药管理部门、评审组织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

(一)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

(二)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审专家工作的;

(三)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3个月后,中医医院可向中医药管理部门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第四十五条 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

(三)借评审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的;

(四)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和标识:

(一)医院在中医药特色优势、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在评审周期内医院实际情况与评审时有较大出入,核心指标严重不符合要求的;

(三)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

(五)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医院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评审的中医医院名单、评价结论、评审工作总结及本年度评审工作计划报送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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