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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的流程图篇一
一、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办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条例》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商务局审批所需准备资料: 1.立项的请示(原件)
2.合资(合作)意向书(原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投资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5.投资外方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复印件)
7.新设立企业房屋使用证明(包括租房协议、房产证)(复印件)8.合营企业合同(原件)9.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10.法人身份证明及一寸照片两张(身份证或护照或台胞证等)11.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2.董事会成员委派函(原件)
13.工商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可行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以削要内容: 1.基本概况。
(1)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2)合营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
(3)合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包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4)合营期限和合营各方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比例;
2.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预测,以及国内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装置能力。
3.物料供应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据。4.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5.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国内外设备分配的安排)。6.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数、构成、来源及经营管理)及其依据。7.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依据。8.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9.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原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10.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11.技术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
四、项目各方除向审批机关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述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各方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3.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预测报告;
4.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所需原材料、资金的安排意见; 5.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90天之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合同、章程的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合营各方便开始签订合同,制定章程,报审批机关审批。
(四)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 8.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
9.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0.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1.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 12.违反合同的责任;
13.解决合营各方之间的方式和程序;
(五)合营企业的章程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2.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3.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划,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8.解散和清算; 9.章程修改的程序。
(六)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中方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七)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收,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项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批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八)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后,标志着项目审批的最后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30天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工商注册设立登记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代理注册公司提供成立后的文件包括:
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国/地税务登记证、外汇批文核准件、海关批文、进出口经营资格运营证、外资企业法定公章。
备注:
1、贸易性行业设在市区,注册资本须达到300万人民币(或等值的外币),可以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更方便从事国际贸易。
2、设在保税区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为20万美元,但须另外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相对来讲比较麻烦。
3、生产性的企业所需资料与贸易型的企业所需资料一样,只是生产性质的企业无注册资本的要求,但须提供消防合格证;贸易性质的企业须是在写字楼或宾馆、酒店。
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的流程图篇二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成立程序
第一步:查名
1.名称查询表(提供名称、大概的经营范围、股东名称)
第二步:立项
1.委托书
2.立项表
3.外方银行资信证明(包括企业、自然人)
4.外方商业登记证 /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5.中方银行资信证明
6.中方营业执照
第三步:名称核准.批准后的立项表.可行性报告或投资意向书.查明后的名称查询表.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前项目登记表.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外方企业的商业登记证 /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7 .中方企业的营业执照第四步:场地选址
1.批准后的立项表
2.委托书
3.项目用地选址报告表
第五步:环境评估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申报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立项表
4.可行性报告
第六步:申请批文
1.请示
2.委托书
3.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4.董事会名单
5.进口设备清单
6.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7.章程、可行性报告
8.外方商业登记证 /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9.外方银行资信材料(包括企业、自然人)
10.中方银行资信证明
11.中方营业执照
12.环境评估报告批文.立项表
14.合同前项目登记表
15.用地规划设计要点、选址意见书
第七步:申请赋码
1.批文
第八步:申请批准证书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领表
2.外商登记表
3.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经营企业备案表
4.批文
5.赋码
第九步:申请营业执照
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批文
4.批准证书(副本 1)
5.章程
6.法人证明
7.选址意见书
8.合同前项目登记表
9.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照片
10.外方商业登记证 /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1.外方银行资信证明(包括企业、自然人)12 .中方银行资信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可行性报告.批准后的立项表.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文件.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步:刻公章
1.营为执照
第十一步:签土地合同
1.营业执照
2.批复
3.土地综合出让价格调整审批表
4.环境评估报告批文
5.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步:申请代码证
1.代码表格
2.法人护照
3.营业执照
第十三步:银行开户
1.批复
2.营业执照(副本)
3.工商局盖章的营业执照
4.批准证书
5.代码证(正本)
6.章程
7.可行性报告
8.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9.人民币申请书、印鉴卡
10.外币申请书、印鉴卡
第十四步:办理财政登记证
1.填写财政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相片 3 张、法人身份证、护照
4.银行开户证明或开户许可证
5.外汇登记证
7.代码证(副本)
10.批文、批准证书
第十五步:办理地税登记证
1.填写地税表(一式二份)
2.批复、批准证书
3.章程、可行性报告
4.营业执照(副本)
5.法定代表人相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银行开户证明或开户许可证
7.外汇登记证
9.代码证(副本)
10.单位的财务印鉴
第十六步:办理国税登记证
1.填写国税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2.填写税种登记表(企业报到用)
3.纳税鉴定申请表(企业报到用)
4.企业基本情况表明细表(企业报到用)
5.营业执照(副本)
6.代码证(副本)
7.法定代表人相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银行开户证明或开户许可证
11.批文、批准证书
第十七步:验资
1.批复
2.批准证书
3.营业执照(副本)
4.章程
5.外汇登记证
7.银行进帐单
8.询证函
9.投资方的商业登记证
第十八步:变更营业执照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验资报告
第十九步:变更代码证
1.代码表格
2.代码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步:变更财务登记证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财政登记申报表
2.财政登记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验资报告
第二十一步:变更国税证、地税证
1.批复
2.营业执照(副本)
3.工商局盖章的营业执照
4.批准证书
5.代码证(正本)
6.章程
7.可行性报告
8.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的流程图篇三
成立中外合资企业的程序
一、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办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条例》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商务局审批所需准备资料:
1.立项的请示(原件)。
2.合资(合作)意向书(原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投资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5.投资外方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复印件)。
7.新设立企业房屋使用证明(包括租房协议、房产证)(复印件)。8.合营企业合同(原件)。9.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10.法人身份证明及一寸照片两张(身份证或护照或台胞证等。)11.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2.董事会成员委派函(原件)。
13.工商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可行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要内容:
1.基本概况。
(1)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2)合营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
(3)合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包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4)合营期限和合营各方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比例。2.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预测,以及国内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装置能力。
3.物料供应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据。4.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5.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国内外设备分配的安排)。6.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数、构成、来源及经营管理)及其依据。7.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依据。8.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9.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原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10.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11.技术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
四、项目各方除向审批机关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述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各方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3.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预测报告。
4.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所需原材料、资金的安排意见。5.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90天之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五、合同、章程的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合营各方便开始签订合同,制定章程,报审批机关审批。
六、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8.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
9.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0.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11.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12.违反合同的责任。
13.解决合营各方之间的方式和程序。
七、合营企业的章程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2.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3.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划,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8.解散和清算。9.章程修改的程序。
八、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中方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注: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九、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收,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注: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项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审批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十、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注:前款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后,标志着项目审批的最后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30天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十一、工商注册设立登记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十二、备注:
1、贸易性行业设在市区,注册资本须达到300万人民币(或等值的外币),可以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更方便从事国际贸易。
2、设在保税区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为20万美元,但须另外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相对来讲比较麻烦。
3、生产性的企业所需资料与贸易型的企业所需资料一样,只是生产性质的企业无注册资本的要求,但须提供消防合格证;贸易性质的企业须是在写字楼或宾馆、酒店。
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的流程图篇四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程序
发布: 2009-8-17 15:52 |作者: neeboo |查看: 2次
一、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办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条例》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商务局审批所需准备资料:
1.立项的请示(原件)
2.合资(合作)意向书(原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投资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5.投资外方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复印件)
7.新设立企业房屋使用证明(包括租房协议、房产证)(复印件)
8.合营企业合同(原件)
9.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10.法人身份证明及一寸照片两张(身份证或护照或台胞证等)
11.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2.董事会成员委派函(原件)
13.工商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可行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基本概况。
(1)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2)合营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
(3)合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包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
资期限;
(4)合营期限和合营各方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比例;注册北京公司
2.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预测,以及国内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装置能力。
3.物料供应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据。注册北京公司
4.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5.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国内外设备分配的安排)。
6.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数、构成、来源及经营管理)及其依据。
8.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9.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原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
10.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
11.技术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
项目各方除向审批机关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述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各方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3.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预测报告;
4.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所需原材料、资金的安排意见;
5.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90天之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合同、章程的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合营各方便开始签订合同,制定章程,报审批机关审批。
(四)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注册北京公司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注册北京公司
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
8.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注册北京公司
9.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0.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1.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
12.违反合同的责任;
13.解决合营各方之间的方式和程序;注册北京公司
(五)合营企业的章程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2.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3.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划,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8.解散和清算;
9.章程修改的程序。
(六)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中方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七)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收,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中方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七)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收,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项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批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八)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注册北京公司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后,标志着项目审批的最后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30天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com
四、工商注册设立登记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的流程图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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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程序
一、名称预核准(工商局)需要材料: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二、选址(公司自行进行)
取得文件:房屋、场地租赁协议
三、办理环评
取得文件:环评报告、环保局批复
四、商务委审批(一亿美元以下投资总额在区级商务委)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2、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4、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发展改革部门作出的项目核准批复;(服务贸易领域专项规定中无需发改部门核准的不用提交批复)
6、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注: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7、中方提供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外方提供的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境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8、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9、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10、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取得文件:商委批复,批准证书
五、工商局设立登记(工商局)需要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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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取得文件:《营业执照》(实缴资本为0)
六、公安局备案、刻章(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指定刻章点)需要材料:
1、商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需携带刻章申请函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的,经办人需持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的单位授权委托书(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需要刻制印章的原因、名称和数量)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办理。
4、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七、组织机构代码证(市质监局)需要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单位公章;
3、单位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一份;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一份; 取得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八、外汇登记(外管局)需要材料:
1、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外国投资者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的,企业应在申请书中注明“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个人、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保税区企业除外);
4、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注:2、3、4、5均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取得文件:外汇登记证、外汇ic卡
九、银行开户(自选开户行)取得文件:开户许可证
十、注资、验资(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文件: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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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变更登记(工商局)需要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验资报告
取得文件:营业执照(实缴资本为验资后的实缴资本)
十二、税务登记(区地税局)需要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取得文件:税务登记证
十三、财政备案(区财政局)需要材料:
1、下载打印的《财政登记表》原件一份;
2、商务部门关于企业合同、章程及董事会组成或成立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6、外商投资企业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8、外汇ic卡(反正面)复印件一份;或(外汇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 * 注册资金为外币的公司还需要提交外币资本金账号证明文件(印鉴卡、或验资报告中银行询征函等可证明外币账号的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均可)内容清晰的复印件一份。
9、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合资、合作公司还需提交企业合同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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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文件:财政登记证
十四、统计备案(统计局)需要材料: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甲)或《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乙)(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2、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原件及a4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a4复印件)(取得文件:统计登记证
十五、海关登记(市海关)(商务咨询企业应不涉及该项)需要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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