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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集装箱运输合作协议汇总(4篇)

2024-04-12协议书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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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合作协议篇一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双方签订的《集装箱码头作业协议》就乙方经甲方码头进出口的集装箱码头之费用确认,达成如下协议:

1. 适用对象

本协议适用于乙方(客户代码: )因自身业务需要或受收发货人委托进入甲方码头办理集装箱疏运所产生的码头费用的确认及结算事宜。

2. 费用确认

i. 乙方凭在进口提货单或作业申请书以及在出口装货单或设备交接单上加盖乙方结算章作为码头费用确认的凭证,并承担该箱的所有码头费用;乙方凭申请的车辆通行ic卡刷卡具有相同的确认功能;

ii. 甲方认可与乙方结算章配套使用之单证更改章,乙方承担因使用该更改章而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

iii. 乙方提供确认章样本如下;

结算章样本单证更改章样本

3. 确认范围

i. 乙方承担经上述确认方式确认的集装箱在甲方的码头费用,包括退载及验货费用;

ii. 以上之费用确认方式未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得变更。

4. 费用计算

i. 码头费用按照《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和厦门港口管理局和甲方的相关费收标准计算;

ii. 码头费用泛指在码头内产生的一切营运费收及政府规定之代收代付费用。

5. 费用结算

i. 所有结算之款项必须付往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开户名:厦门海沧新海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厦门嵩屿支行 账号:

ii. 乙方必须事先根据业务量提供足额的押金,押金金额人民币 元,乙方缴纳的押金应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转帐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iii. 乙方结算时需提供一张印鉴完整、足额有效的、收款人为厦门海沧新海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支票,并提供其结算银行名称和账号,便于甲方结算托收;如乙方提供无效支票或出现两次支票空头情况,甲方有权取消其月结资格而采用现金缴纳方式。

iv. 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本合同约定的码头业务费用。当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出具发票并自行使用乙方提供的支票转帐至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乙方须在当月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处领取发票并同时提交一张新的空白有效支票。

v. 乙方应将转帐支付的开户行和帐户号码在本协议签字栏下方列明。

vi. 对溢收和短收的各项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vii. 乙方在收到甲方欠款通知超过5个工作日而未结清费用时,甲方可先行使用乙方的押金抵用结算款,同时通知乙方补足押金。在乙方补足押金前,甲方暂停对乙方的服务;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乙方押金时,应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应在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相应退补。

6. 违约责任

i. 乙方拒不履行结算义务,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的码头费用结算资格和进入甲方码头办理业务的资格。

ii. 乙方若未能按上述约定的日期付清结算款项的,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项额5‰的滞纳金。

iii. 乙方虚抬码头费用或篡改码头费用清单和发票,由此给甲方和包括货主在内的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iv. 乙方需要提前打印码头费用清单,并需甲方商务部门在清单上盖章的,若甲方认为可行,可以为乙方提供,由甲方打印,并盖甲方业务章。但此清单仅供乙方参考之用,不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双方结算的最终依据仍以甲方开具的发票以及所依据的清单为准;若甲方认为乙方的要求不合理的,有权予以拒绝。甲方原则不提供纸质码头费用清单,乙方可自行下载或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接收电子清单。如乙方有特殊情况需纸质清单,应事先书面说明,甲方视情况给予配合。

7. 争议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及分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8.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如双方希望延续协议,双方应以书面盖章确认,否则本协议逾期无效。

9. 协议生效及其他

i.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署的《集装箱码头拖车作业协议》的附件,其生效日期和有效期与主协议相同。

ii. 如乙方不按本协议条款履行本协议,乙方必须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iii.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由双方协商后,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部份。

iv.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授权代表签署:                     乙方授权代表签署: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

—————————————     —————————————

乙方结算银行账户:

乙方结算银行帐号:

集装箱运输合作协议篇二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双方签订的《集装箱码头作业协议》就乙方经甲方码头进出口的集装箱码头之费用确认,达成如下协议:

1. 适用对象

本协议适用于乙方(客户代码: )因自身业务需要或受收发货人委托进入甲方码头办理集装箱疏运所产生的码头费用的确认及结算事宜。

2. 费用确认

i. 乙方凭在进口提货单或作业申请书以及在出口装货单或设备交接单上加盖乙方结算章作为码头费用确认的凭证,并承担该箱的所有码头费用;乙方凭申请的车辆通行ic卡刷卡具有相同的确认功能;

ii. 甲方认可与乙方结算章配套使用之单证更改章,乙方承担因使用该更改章而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

iii. 乙方提供确认章样本如下;

3. 确认范围

i. 乙方承担经上述确认方式确认的集装箱在甲方的码头费用,包括退载及验货费用;

ii. 以上之费用确认方式未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得变更。

4. 费用计算

i. 码头费用按照《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和厦门港口管理局和甲方的相关费收标准计算;

ii. 码头费用泛指在码头内产生的一切营运费收及政府规定之代收代付费用。

5. 费用结算

i. 所有结算之款项必须付往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开户名:厦门海沧新海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厦门嵩屿支行 账号:

ii. 乙方必须事先根据业务量提供足额的押金,押金金额人民币 元,乙方缴纳的押金应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转帐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iii. 乙方结算时需提供一张印鉴完整、足额有效的、收款人为厦门海沧新海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支票,并提供其结算银行名称和账号,便于甲方结算托收;如乙方提供无效支票或出现两次支票空头情况,甲方有权取消其月结资格而采用现金缴纳方式。

iv. 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本合同约定的码头业务费用。当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出具发票并自行使用乙方提供的支票转帐至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乙方须在当月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处领取发票并同时提交一张新的空白有效支票。

v. 乙方应将转帐支付的开户行和帐户号码在本协议签字栏下方列明。

vi. 对溢收和短收的各项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vii. 乙方在收到甲方欠款通知超过5个工作日而未结清费用时,甲方可先行使用乙方的押金抵用结算款,同时通知乙方补足押金。在乙方补足押金前,甲方暂停对乙方的服务;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乙方押金时,应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应在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相应退补。

6. 违约责任

i. 乙方拒不履行结算义务,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的码头费用结算资格和进入甲方码头办理业务的资格。

ii. 乙方若未能按上述约定的日期付清结算款项的,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项额5‰的滞纳金。

iii. 乙方虚抬码头费用或篡改码头费用清单和发票,由此给甲方和包括货主在内的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iv. 乙方需要提前打印码头费用清单,并需甲方商务部门在清单上盖章的,若甲方认为可行,可以为乙方提供,由甲方打印,并盖甲方业务章。但此清单仅供乙方参考之用,不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双方结算的最终依据仍以甲方开具的发票以及所依据的清单为准;若甲方认为乙方的要求不合理的,有权予以拒绝。甲方原则不提供纸质码头费用清单,乙方可自行下载或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接收电子清单。如乙方有特殊情况需纸质清单,应事先书面说明,甲方视情况给予配合。

7. 争议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及分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8.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如双方希望延续协议,双方应以书面盖章确认,否则本协议逾期无效。

9. 协议生效及其他

i.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署的《集装箱码头拖车作业协议》的附件,其生效日期和有效期与主协议相同。

ii. 如乙方不按本协议条款履行本协议,乙方必须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iii.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由双方协商后,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部份。

iv.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授权代表签署: 乙方授权代表签署: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

乙方结算银行账户:

乙方结算银行帐号:

集装箱运输合作协议篇三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保证学生安全,创建平安校园,特与长期进入学校停 放的车主或司机签定如下安全保证协议:

1、学校教职工或家属个人车辆(含摩托车),若需长期在校园内停放,必须签订本协议书,且服从管理。

2、所有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学校指定的位置,不得乱停乱放。对于停放在学校的任何车辆,学校不负责车辆的安全及保护工作

3、教职工驾驶私家车上下班时间必须避开学生上下学高峰,上下班时凡有学生正在进出校园,不得尾随而入,一是可将车辆停放在校园大门口以外,待学生全部进入后,再将车开进。二是提前到校可在学生上学前到岗,放学时必须等学生散静后方可开车离校。

4、任何车辆在校内造成学生安全事故或其他财产损失,车主及驾驶者负全部责任。

5、学生上课期间,任何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学校有关领导同意后门卫方可放行进入。在校园内禁止鸣笛,不得随意启动,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6、任何车辆的进出停放都必须服从学校门卫保安人员的管理,不服从管理者,门卫人员有权制止停放和进出。

7、学校教师车主应时刻牢记交通安全,文明驾车,不酒后驾车,不飙车,遵守学校及交通部门的规定,自觉做遵守交通规则的模范。 以上规定,希望各位机动车车主自觉执行,和学校签定安全协议书,积极支持学校工作,为师生安全负责,为创建平安校园尽自己的一份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由学校办公室、安全员各持一份、乙方由车主持一份,本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单位盖章)

乙方:车主车牌号:

车主: (签字或盖章)

康县太石学区

集装箱运输合作协议篇四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双方签订的《集装箱码头作业协议》就乙方经甲方码头进出口的集装箱码头之费用确认,达成如下协议:

1. 适用对象

本协议适用于乙方(客户代码: )因自身业务需要或受收发货人委托进入甲方码头办理集装箱疏运所产生的码头费用的确认及结算事宜。

2. 费用确认

i. 乙方凭在进口提货单或作业申请书以及在出口装货单或设备交接单上加盖乙方结算章作为码头费用确认的凭证,并承担该箱的所有码头费用;乙方凭申请的车辆通行ic卡刷卡具有相同的确认功能;

ii. 甲方认可与乙方结算章配套使用之单证更改章,乙方承担因使用该更改章而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

iii. 乙方提供确认章样本如下;

结算章样本单证更改章样本

3. 确认范围

i. 乙方承担经上述确认方式确认的集装箱在甲方的码头费用,包括退载及验货费用;

ii. 以上之费用确认方式未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得变更。

4. 费用计算

i. 码头费用按照《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和厦门港口管理局和甲方的相关费收标准计算;

ii. 码头费用泛指在码头内产生的一切营运费收及政府规定之代收代付费用。

5. 费用结算

i. 所有结算之款项必须付往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开户名:厦门海沧新海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厦门嵩屿支行 账号:

ii. 乙方必须事先根据业务量提供足额的押金,押金金额人民币 元,乙方缴纳的押金应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转帐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iii. 乙方结算时需提供一张印鉴完整、足额有效的、收款人为厦门海沧新海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支票,并提供其结算银行名称和账号,便于甲方结算托收;如乙方提供无效支票或出现两次支票空头情况,甲方有权取消其月结资格而采用现金缴纳方式。

iv. 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本合同约定的码头业务费用。当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出具发票并自行使用乙方提供的支票转帐至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乙方须在当月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处领取发票并同时提交一张新的空白有效支票。

v. 乙方应将转帐支付的开户行和帐户号码在本协议签字栏下方列明。

vi. 对溢收和短收的各项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vii. 乙方在收到甲方欠款通知超过5个工作日而未结清费用时,甲方可先行使用乙方的押金抵用结算款,同时通知乙方补足押金。在乙方补足押金前,甲方暂停对乙方的服务;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乙方押金时,应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应在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相应退补。

6. 违约责任

i. 乙方拒不履行结算义务,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的码头费用结算资格和进入甲方码头办理业务的资格。

ii. 乙方若未能按上述约定的日期付清结算款项的,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项额5‰的滞纳金。

iii. 乙方虚抬码头费用或篡改码头费用清单和发票,由此给甲方和包括货主在内的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iv. 乙方需要提前打印码头费用清单,并需甲方商务部门在清单上盖章的,若甲方认为可行,可以为乙方提供,由甲方打印,并盖甲方业务章。但此清单仅供乙方参考之用,不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双方结算的最终依据仍以甲方开具的发票以及所依据的清单为准;若甲方认为乙方的要求不合理的,有权予以拒绝。甲方原则不提供纸质码头费用清单,乙方可自行下载或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接收电子清单。如乙方有特殊情况需纸质清单,应事先书面说明,甲方视情况给予配合。

7. 争议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及分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8.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如双方希望延续协议,双方应以书面盖章确认,否则本协议逾期无效。

9. 协议生效及其他

i.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署的《集装箱码头拖车作业协议》的附件,其生效日期和有效期与主协议相同。

ii. 如乙方不按本协议条款履行本协议,乙方必须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iii.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由双方协商后,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部份。

iv.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授权代表签署:                     乙方授权代表签署: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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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结算银行账户:

乙方结算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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