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订立本“意外残疾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