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徐某系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也系该公司自然人控股股东。2009年3月1日,原告甲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徐某将其个人拥有的公司54%的股份,以人民币2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乙公司股